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新“國九條”關于完善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受理條件,規范辦理程序,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發布了《關于修改〈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受理條件。根據國務院《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決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申請不予受理:當事人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其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當事人缺乏交納承諾金的能力;當事人被列入證券期貨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未修復;當事人曾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自承諾認可協議履行完畢之日起未逾1年;中國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認為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辦理程序。《決定》明確了“經過必要的調查”的執行標準,完善了申請材料要求、補正申請的程序規范,以及內部征求意見程序等。
三是加強對當事人的誠信約束。為提升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嚴肅性,《決定》明確,當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惡意拖延調查、審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協商內容,打探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案件辦理信息等行為,屬于國務院《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違背誠信原則的情形,可以按照規定處理。此外,《決定》明確,在考慮國務院《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因素時,原則上按照不低于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依法可能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金額協商確定。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做好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工作,進一步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來源:中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