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頒布實施
為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筑堅實法律基石
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國能源領域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填補了立法空白。《能源法》第六十六條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用記錄制度”。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在法治層面得到構建,深化能源信用監管工作勢在必行。
健全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制,有利于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能源市場秩序更加有序、更顯自由、更具活力。信用監管本質是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的監管,實現對守信者“無事不擾”,對失信者“利劍高懸”,從而提高監管效能,提升社會治理水平。信用監管通過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實現資源配置在重點領域、重點對象上,可有效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并在強調深入推進失信聯合懲戒的同時,提出對產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禁入措施,大幅提升失信違法成本。
電力行業信用監管初見成效
為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借鑒參照
2019年,“信用監管”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相繼印發,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始起步。
2022年7月16日,國家能源局全面修訂完善信用數據清單和行為清單,印發實施《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2022年版)》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以實際行動踐行良法善治精神,為積極探索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夯實制度基石。2023年初,國家能源局《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應用清單(2023年版)》印發實施。2024年4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行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標準(試行)》,對電力相關企業開展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夯實電力行業信用信息應用的基礎依據,為電力行業信用監管提供了有力技術支撐。
以華東能源監管局監管實踐為例:
一是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初見成效。專人負責“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上的信用信息歸集和修復工作,按照“應歸盡歸”原則持續推進信用信息歸集、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工作。
二是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電力安全信用監管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制定印發《華東能源監管局以信用為基礎的電力安全監管試點應用工作方案》,做到六項明確:明確承諾對象、明確承諾內容、明確承諾程序、明確信用評價、明確分級分類監管、明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對于一年內發生過安全事故或其他失信行為的電力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優先將其納入安全檢查范圍;對于主動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結果良好的電力企業,列為優質監管對象,相應減少安全監管現場檢查頻次。
三是市場監管領域信用應用不斷拓展。指導安徽省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信用管理探索,制定印發《安徽電力市場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探索安徽省售電公司評級結果與年度代理電量規模掛鉤機制,以信用等級為基礎,確定相應代理電量規模。
完善信用立法
推進懲戒與激勵雙落地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目前,我國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已在《能源法》中體現,能源行業信用監管制度還有待進一步細化,為提升能源行業信用監管效能提供更堅實的制度與機制保障。
一是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信用監管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已列入立法規劃,隨著法規出臺,將極大提升信用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能源信用監管應就信用承諾制度、信用獎懲機制、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信息共享、市場分級準入等方面進行系統性構建,建立健全能源信用綜合評價、信用信息激勵、信用風險預警等監管機制,最終構建起覆蓋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的能源行業信用監管體系。
二是加強信用懲戒制度和激勵制度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失信主體中有部分屬于有預謀的惡性失信,這類群體對于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很大的破壞性,要通過大數據信息實施“穿透式”信用監管,提高信用懲戒有效性,讓市場主體堅定守信,不敢失信。要細化信用懲戒舉措,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和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標準及獎懲措施,推進政府部門之間聯合懲戒,使能源信用監管更具權威性。同時,也要進一步完善信用激勵制度,為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提供更多、更好地參與市場的機會。
三是構建能源行業信用共治格局。強化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各種社會力量的參與和監督,彌補政府信用監管的不足。通過行業協會發揮信用自律功能,推動各成員建立信用承諾和評價制度,鼓勵新聞媒體、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能源信用協同治理。
信用作為公共性、社會性的“無形產品”,需要政府以科學合法的方式進行有效引導,夯實社會信用基石。現實中,能源行業尚存在信用懲戒名單不清晰、失信懲戒過于機械、聯合懲戒手段不足等問題,信用自治機制和信用激勵機制也未能有效彰顯其價值,需要政府進一步引導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多元主體積極共建能源行業信用,共同打造良好能源行業信用體系。
(鄭文毅 華東能源監管局)
來源: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