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印發《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通過有效方法和規范程序對租賃物、承租人、擔保人、抵(質)押物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審慎的調查,掌握租賃物權屬和價值等情況,了解承租人、擔保人及其他增信主體經營、財務和信用狀況,確保融資租賃業務真實、風險可控。
《辦法》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審慎客觀原則,對承租人生產經營、信用資質、內部控制、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重點關注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和融資需求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租人經營性現金流對租金覆蓋等情況。承租人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不降低風險審核標準前提下適當簡化調查內容。
金融租賃公司與廠商(含經銷商、專業服務商,下同)合作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應當對廠商經營狀況、市場聲譽、產品競爭力和生產交付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對于由廠商承擔回購擔保責任的,還應當對廠商的財務狀況、信用資質和租賃物處置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
《辦法》強調,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質量的管理,參照執行金融監管部門關于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制度,對租賃應收款建立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的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及時、準確開展資產風險分類。
來源:中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