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5〕X00055號
當事人:黃健
身份證號碼:320*************72
住所:江蘇省蘇州市***大街**號
2025年6月9日,本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稱淘寶平臺商家女人花女性護理專業店(黃健)涉嫌存在產品質量違法。2025年6月17日,本局對當事人的住宅蘇州工業園區雅戈爾***1**幢***室及1**幢***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9.5袋散裝清宮丸、1箱已包裝清宮丸及24扎清宮丸包材,經檢查上述產品缺少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信息,且未見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本局依法對上述產品予以扣押。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調查。2025年8月15日,因扣押期限屆滿,本局依法解除了涉案產品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涉案店鋪女人花女性護理專業店為當事人在淘寶平臺的個人運營店鋪。本案涉案產品清宮丸為當事人通過1688平臺自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向西安安欣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合計19190粒,進貨價格合計11144元。
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報告顯示其樣品名稱為“草本抑菌片”,報告稱其樣品貯存的有效期可定為2年,當事人在其商品詳情中亦注明“保質期2年”。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涉案產品為消毒產品而非藥品,本局向蘇州工業園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送達案件移送函,并收到回函,稱涉案產品不屬于消毒產品,故認定涉案產品非藥品或消毒產品。
涉案產品在進貨時為散裝,由當事人在銷售前自行分裝,包裝缺少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包裝標有生產日期,當事人稱該日期系自行打印,實際為產品分裝日期。
涉案產品在當事人的淘寶店鋪共有2個銷售鏈接,鏈接標題分別為“正品康美丹深谷幽蘭深谷之泉宮保寧婦科清宮丸排宮毒拉線丸”、“深谷之泉康美丹深谷幽蘭正品鳳寶寧宮寶寧七粒清婦科拉線丸排臟”,均為2024年9月13日上架,2025年6月17日下架。2個鏈接共售出涉案產品717粒,其銷售額為5016元,成本為416.38元,故違法所得為4599.62元。
又查,上述2個銷售鏈接的寶貝詳情宣稱涉案產品“可用于日常排污調理保養,也可用于多種私處煩惱”,當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具有上述功效。涉案廣告由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相關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案發后當事人自行刪除了上述廣告。
在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6月17日的現場檢查中,共發現2285粒涉案產品完成分裝。據當事人稱,已售出的717粒涉案產品均為當事人自行分裝,與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已分裝涉案產品的分裝方式相同。
因此,已分裝的涉案產品的貨值金額總計21001.44元,違法所得為4599.6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信息。
2.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余市監網監案移〔2025〕J-34468號)及其附件1份,證明本案線索來源。
3.2025年6月17日現場筆錄2份、詢問筆錄1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情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涉案產品的廣告鏈接、進貨來源、銷售情況。
4.證據提取單及其證據材料6份,證明當事人涉案產品的淘寶頁面、進貨來源、進貨查驗情況、產品庫存情況等。
5.2025年7月31日及2025年8月27日詢問筆錄2份,證明涉案產品的進貨、銷售情況,及當事人廣告制作費用情況、對廣告內容缺乏依據的情況。
6.對當事人淘寶店鋪的商品截圖1頁,證明案發后涉案產品下架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情況說明1頁,證明涉案產品的上下架時間、訂單數、售價與銷售額等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店鋪銷售截圖4頁,證明涉案店鋪近12個月的總銷售額未滿10萬元的事實。
9.企查查平臺對商標“康美丹”的查詢記錄截圖1頁,證明涉案商品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
10.案件移送函及回函各1份,證明本局對涉案產品移送情況,及蘇州工業園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定涉案產品不屬于消毒產品的情況。
11.當事人提供的銷毀涉案產品的視頻及照片,證明涉案產品已被當事人自行銷毀的情況。
12.執法辦案系統截圖2頁,證明當事人二年內未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
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蘇園市監罰告〔2025〕X00059號),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進行告知的同時,也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分裝銷售的涉案產品缺少應有的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及四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之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標識不符合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發布廣告宣稱“正品康美丹深谷幽蘭深谷之泉宮保寧婦科清宮丸排宮毒拉線丸”、“深谷之泉康美丹深谷幽蘭正品鳳寶寧宮寶寧七粒清婦科拉線丸排臟”、“可用于日常排污調理保養,也可用于多種私處煩惱”,但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其真實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標識不符合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且已分裝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均較少,故認定不屬于情節嚴重之情形,本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4599.62元。因當事人已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并主動銷毀涉案產品,故不再責令改正。
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刪除涉案廣告,停止銷售涉案產品,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決定減輕處罰款10000元。
綜上所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1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4599.62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到蘇州工業園區建行全轄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收款人”欄填寫“蘇州工業園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用途”欄填寫“繳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